香港的法院和律師制度與大陸有著巨大的差別,由于香港法律屬于普通法系,其法院和律師制度一定程度上學習了英國的特點,同時又有其自身的特色。
香港法院共分四級。香港的基層法院是裁判法院,主要負責刑事案件。裁判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是區(qū)域法院,負責刑事和民事案件,區(qū)域法院最高判刑是7年,有民事的賠償額,最高不超過100萬港幣。區(qū)域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是是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分兩層,一個是原訟庭,一個是上訴庭,如果對判決不服需要上訴,則由上訴庭審理。香港的最高法院就是終審法院,在香港各級法院中位居最高地位。
香港的律師分兩種,一種是大律師,一種是事務律師?,F(xiàn)在香港的大律師大約有1100人,事務律師約有6000多人,還有一些外地律師,包括從中國大陸、美國、歐洲、南美洲來香港注冊為外地律師的,加起來事務律師總數(shù)約有7000人。大律師和事務律師只是分工不同,地位上沒有分別。大律師就是訴訟律師、出庭律師,專做訴訟業(yè)務。其出庭權不受限制,從裁判法院到終審法院大律師都享有出庭權。事務律師處理各類法律業(yè)務,負責范圍較廣泛,但其出庭權受到較大的限制。事務律師僅可以到裁判法院、區(qū)域法院及原訟庭的內庭(即非公開庭)出庭。當事務律師不能出庭時,需要委托大律師出庭,且香港大律師接受委托的過程必須要通過事務律師。事務律師是客戶與大律師聯(lián)系的中介人,無論是公司還是個人需要處理訴訟案件,都不能直接去律所找大律師,也不可以直接和大律師打電話、見面或談話,客戶與大律師談話開會,必須有事務律師陪同。
香港法官實行委任制度,九成以上的法官都是從大律師中委任。有執(zhí)業(yè)大律師背景和相當經(jīng)驗的大律師可以寫信給法院或進行申請,表示自己想當法官的意向,法院經(jīng)綜合考慮后決定是否委任。終審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如果看上某位大律師會邀請并推薦,經(jīng)審委會審核通過即委任該大律師為法官。從上訴庭到終審庭,法庭的等級越高,法官的水平、資歷、威望就越高,反之法官的數(shù)量就越少(終審法院的常任法官是5個,非常任法官超過10個,但很多是海外高等法院的大法官),整體呈金字塔結構。同時,香港還存在一些臨時法官。有些大律師有興趣當法官,但對自己是否有相應的能力持懷疑態(tài)度,法院也需要觀察大律師是否有當好法官的能力。因此,臨時法官就產(chǎn)生了,即短期法官,就是大律師當上一兩個月的法官,或者一年中做三四個月的臨時法官。如此既解決了香港法官人數(shù)不足的問題,又為法官序列儲備了后續(xù)力量,將來法官有退休的,就可以從臨時法官中選擇合適的進行委任。
香港律師分工的明確,有利于更好地服務于香港社會各行各業(yè),人們的日常生活和行業(yè)運轉已經(jīng)離不開兩類律師的幫助。同時,香港法官從律師中來的傳統(tǒng)保證了各級法院法官的質量,法官更容易理解律師的思路想法,也有利于建立法律職業(yè)共同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