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公證文書是將發(fā)生在香港地區(qū)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由中國委托公證人出具證明文件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審核、加章轉遞后,供內地使用的公證文書。
委托公證事務自80年代初司法部委托八位香港律師開始,目前有324位實際進行委托公證事務的中國委托公證人,承擔了出具所有送往內地使用的公證文件的業(yè)務。其業(yè)務范圍涵蓋了民商事活動的各個領域,包括證明各類聲明書(結婚、親屬關系、內地親屬來港、繼承、收養(yǎng)、經濟擔保等)、證明單方簽署的法律文書(委托、贈與、受贈等)、證明法律事實(公司資料證明等)、證明文件的原本及復印本一致、證明雙方或多方簽署的法律文書、證明涉及《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商貿關系的安排》的相關核證事務等。
1992年,司法部授權公司承辦委托公證文書審核轉遞業(yè)務。公司要重點對公證文書是否符合辦證程序,是否按照規(guī)定的格式出具,文書內容是否不違反香港法律和內地法律進行審查。對符合規(guī)定的予以加章轉遞,不符合規(guī)定的不予轉遞。1996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合發(fā)布的《關于涉港公證文書效力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法院在辦理涉港案件中,對于發(fā)生在香港地區(qū)的有法律意義的事件和文書,當事人均應提交由委托公證人出具并經公司審核加章轉遞的公證證明;未經審核、加章轉遞的證明文書,應視為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規(guī)定的公證文書的效力。中國委托公證人出具委托公證文書與公司審核、加章轉遞構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委托公證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