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訴訟或非訟案件辦理公證是制勝的必備要件,尤其是在保護網絡著作權時,對一些能夠產生巨大收益的作品進行公證保全就顯得尤為必要,如果事先制作了公證,足可令人進可攻退可守,確保一旦發(fā)生糾紛能夠勝訴。但是在實踐中,辦理公證時因疏忽或經驗不足而犯下了一些錯誤,進而導致案件敗訴或錯過舉證期限的事例也不在少數(shù),在辦理公證時有些操作上的細節(jié)必須注意,否則一招不慎,滿盤皆輸。
盡可能不在公證處之外的地點辦理網頁公證保全
在公證處進行公證,所使用的是公證處的計算機,計算機在進行公證之前不為公證申請人所控制,因此無法預先在計算機中進行技術處理,而如果在申請人的處所的計算機上取證,則容易被質疑。
因為在不為公證員所控制的計算機上,可以人為地通過技術手段修改計算機設置,比如對計算機“host”文件的修改,可使特定域名與特定IP地址進行聯(lián)系,導致公證員使用瀏覽器訪問擬取證的網站時,計算機去訪問公司內部的某臺計算機,如果在該內部計算機上預存有加入侵權內容的頁面,就無法確保公證的客觀性。
詳細記錄上網方式和具體操作過程
公證過程中要注意清楚記載上網的方式和具體過程,應當對上網的聯(lián)接設備、ISP服務商及所撥號碼、聯(lián)接過程進行記錄;采用寬帶接入方式接入互聯(lián)網的,應對上網設備或聯(lián)接狀態(tài)進行核實的描述,否則很有可能遭到對方律師的質疑。
不可疏忽準確記錄公證的時間
我國法律規(guī)定,一般情況下作品首次對外公布屬于發(fā)表,而在作品上署名的人視為作者。因此,在第二次發(fā)布的作品上署名的人,極有可能被認定為侵權人。法律之所以如此規(guī)定,道理很簡單,在網絡數(shù)字化時代,手稿已不復存在,要證明創(chuàng)作在先非常困難,通常會依據發(fā)表在先推定創(chuàng)作在先,因此作品發(fā)布的時間至關重要。
作品權屬狀態(tài)固然可以通過登記來證明,但登記僅僅是一個初步證據。而在網絡、軟件著作權糾紛案件中,有相當大一部分要通過公證證明自己的作品發(fā)表在先。一種方式是由公證員在公證書證詞中予以記錄;另一種是在取證過程中直接將時間打印在網頁頁面上。
建議請計算機專業(yè)人員在公證員監(jiān)督下進行操作
在進行公證時,很多單位只是派出辦公室文員或者法務人員來操作,遇到操作問題總是要詢問公證員怎么做,而公證員往往并不是很清楚哪些證據細節(jié)是權利人所需要的,在計算機專業(yè)技術上也并不是專業(yè)人士,容易造成所取得證據不具有完全可用性。另外,還有一些非網頁公證,由于網絡知識產權公證時常會涉及計算機代碼、程序的保全,非技術人員無法準確把握保全的范圍和內容,同時在遇到技術故障時無法準確及時地獲取需要的證據,因此聘請專業(yè)技術人員在公證員監(jiān)督下操作計算機可以避免保全證據的準確和及時。
從保全網頁所在網站的首頁開始采集證據
目前在我國發(fā)生的與網絡有關的糾紛中,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的案例占了相當大的部分。而在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中,上載公開訴爭作品是非常重要的行為,誰在先上載發(fā)表,誰在后上載侵權,均是訴訟雙方爭辯的事實焦點。有些網頁上雖然上傳刊載了訴爭作品,但由于尚未對外設置鏈接,普通網民很難瀏覽到這些頁面的內容。而如果通過該網站首頁的鏈接進入刊載了訴爭作品的網頁,并將進入該頁面的步驟逐步記錄,即可明晰地證明被公證頁面已經公開,可以被網民訪問。
同步保存被公證頁面的電子文檔,以便查看代碼
在網絡著作權糾紛中,保存侵權頁面的電子文檔是非常重要的。接觸過網絡的人士都知道,互聯(lián)網頁面實際是由大量的HTML代碼編寫而成的,而且看似相同的頁面,卻極有可能是由不同的代碼編寫而成的,而這些代碼就是保存在頁面的電子文檔中。比如對圖案作品的侵權判斷,不能僅僅看頁面圖案、顏色或布局是否相似或相同,而是應當以計算機軟件的侵權標準來認定,即應當以網絡頁面的代碼是否相同或相似作為認定侵權的依據。因此,對公證頁面的電子文檔的保存就顯得由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