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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1年6月12日,當事人林女士和其女兒龔女士到衢州市某公證機構辦理遺產(chǎn)繼承公證業(yè)務。2020年6月24日,林女士的丈夫龔某某因病在江蘇省某市死亡,其生前與妻子林女士在衢州市共有兩處房屋,一處為棚戶區(qū)改造的安置房。龔某某、林女士夫妻退休后,隨女兒龔女士常年在江蘇省某市居住和生活。因棚戶區(qū)改造安置房需領取不動產(chǎn)權證書,林女士回到浙江省衢州市辦理不動產(chǎn)權登記手續(xù)。但被告知因被征遷人龔某某已死亡,需辦理遺產(chǎn)繼承公證后才能辦理安置房的不動產(chǎn)權證書。由于龔某某退休較早、與家人長期在外地生活,龔某某生前所在的相關單位均表示無法為龔女士出具親屬關系證明材料。
得知上述情況后,該公證機構決定先行受理林女士繼承其丈夫龔某某遺產(chǎn)及龔女士放棄其父親龔某某遺產(chǎn)繼承權的公證申請,當即梳理列出待證事項所需要的證明清單,并根據(jù)證明材料獲取途徑進行分類處理:對可以通過共享途徑獲取的政務信息類材料,由該公證機構負責核查;對符合《浙江省司法廳關于試行公證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規(guī)定范圍的,由林女士及龔女士出具相關承諾書進行承諾;其他必要證明材料由該公證機構根據(jù)林女士和龔女士提供的線索,代為取證調查。
申請受理后,該公證機構與公安、民政、自然資源、銀行等單位通過數(shù)據(jù)共享及部門核查的方式獲取了龔某某的死亡信息、親屬關系信息以及遺產(chǎn)相關信息。根據(jù)林女士和龔女士提供的線索,承辦公證人員專程到被繼承人住所地和相關單位進行了調查走訪,充分核實、確定龔某某死亡、親屬關系及遺產(chǎn)情況。6月16日,該公證機構為林女士及龔女士出具了公證書,受到當事人的好評。
二、背景情況
長期以來,當事人因親屬死亡辦理遺產(chǎn)繼承公證業(yè)務,均需提供親屬關系證明。但由于工作變動、戶籍遷移、社區(qū)人員調整等諸多因素,當事人無法在被繼承人生前所在的相關單位取得親屬關系證明,從而導致辦理公證期限長、程序繁瑣等問題。衢州市司法局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改進和規(guī)范公證機構辦證服務和理念,對遺產(chǎn)繼承公證辦理規(guī)程進行改革。
三、經(jīng)驗做法
根據(jù)司法部關于優(yōu)化公證服務更好利企便民部署、浙江省司法廳關于試行公證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衢州市司法局回應群眾關切,根據(jù)繼承公證辦理特點,出臺了《關于規(guī)范辦理繼承公證的通知》,推行繼承公證業(yè)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建立健全六項工作機制,切實服務百姓民生。
(一)建立能用盡用機制,高效服務當事人。在辦理繼承公證過程中,當事人所提供的死亡證明、親屬關系證明等材料,只要符合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lián)性,公證機構均應采用,不再強調親屬關系證明必須采用統(tǒng)一格式。
(二)建立身份確認機制,防范辦證風險。申請辦理繼承公證的當事人,除特殊情況外提供居民身份證原件即可。特殊情況包括:未滿十六周歲且未申領居民身份證或居民身份證遺失的,應當提供居民戶口簿(或臨時身份證)另加其他有照片的有效證件證明其身份;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的居民可提供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可提供臺灣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審查當事人身份,應當使用身份識別核驗設備進行身份信息核驗,并將核驗結果記錄附卷備查。
(三)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提高辦證效率。公證機構充分運用大數(shù)據(jù)、人工智能、區(qū)塊鏈等信息化技術,打破信息壁壘,對于《公證程序規(guī)則》規(guī)定的申請人應當提交的死亡證明、親屬關系證明等材料,公證機構可以共享方式獲取公安、民政、自然資源等部門政務信息資源進行核實,并將核查結果書面記錄附卷備查。
(四)建立當事人承諾、證人證言機制,完善誠信體系。在繼承公證中,如當事人確無法提供死亡證明、親屬關系等證明材料,公證機構通過正常途徑也無法采集的,可以通過當事人提供線索,由公證人員對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證人進行詢問核實相關事實,并將所得證人證言附卷備查。在詢問過程中,公證人員應明確告知證人做假證及偽證需要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需要當事人自身承諾的證明材料,應當作出有關信息真實合法的書面承諾,書面承諾附卷備查。
(五)建立委托核實機制,縮短辦證時間。在繼承公證中,公證機構需要到執(zhí)業(yè)區(qū)域以外較遠的地方核實證據(jù)時,如派員親赴外地核實有困難,可以委托當?shù)氐墓C機構代為核實,核實所得證據(jù)或其復印件附卷備查。
(六)建立上門取證機制,方便當事人辦證。辦理繼承公證中,當事人確實無法提供死亡證明、親屬關系證明的,公證機構可以通過當事人所提供的線索,自行上門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取有關證件和材料。
四、實施效果
遺產(chǎn)繼承公證涉及多方合法權益,公證人員在辦理此類公證時需要謹慎審查,如何既能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又方便當事人辦事,減少現(xiàn)場排隊等候時間和往返公證機構次數(shù),是優(yōu)化公證服務的新要求。衢州市司法局正是瞄準了群眾的急難愁盼問題,通過出臺規(guī)范辦理繼承公證的一系列措施,在繼承公證業(yè)務辦理中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現(xiàn)以申請人書面承諾代替難以獲取的死亡證明、親屬關系證明等材料,切實做好公證機構與用證部門之間信息共建共享,真正從制度層面解決辦事難、辦事慢、辦事繁等問題,為辦理遺產(chǎn)繼承公證業(yè)務的當事人解決了因證明材料難以獲取帶來的煩惱。2021年4月8日改革以來,該公證機構共辦理此類案件841件,惠及1700余名當事人,充分實現(xiàn)了程序簡化、便捷高效、利企便民,公證服務供給能力明顯增強,公證服務質量和社會滿意度顯著提升。
點評人:何海波,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識別自然人的身份向來是行政管理的重要方面?,F(xiàn)代社會是一個大型、流動的陌生人社會,如何確認“你是你”“他是他”經(jīng)常成為問題。為此,我國建立了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指紋或者人臉等生物特征識別、行政證明、公證處公證等一系列識別自然人身份和身份關系的制度。這些制度實現(xiàn)了身份識別的程式化、批量化處理,總體上提高了效率、減少了誤認。在特殊情況下,上述制度的實施也會出現(xiàn)bug,以致于證明“你爸是你爸”成為困擾當事人的難題。良好的治理體系,要求在保持規(guī)則確定性、公平性、風險可控性的前提下,盡量方便群眾辦事,盡量提高行政效率,盡量節(jié)省社會成本。
浙江省衢州市公證機構推行的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就是上述努力的一部分。在當?shù)睾推渌恍┑胤剑I取棚戶區(qū)改造安置房的不動產(chǎn)權證書,必須確認原房屋所有權人(被拆遷人),以保證身份同一;在原房屋所有權人死亡的情況下,則要求辦理遺產(chǎn)繼承公證,以保證身份關系合法;為了辦理遺產(chǎn)繼承公證,又需要當事人死亡證明、親屬關系證明等多份材料……如此環(huán)環(huán)相扣,缺一不可。但實踐中,由于當事人工作變動、戶籍遷移、社區(qū)服務人員調整等原因,當事人開具證明存在困難;一旦缺少某項證明,整個辦事流程就可能出現(xiàn)卡頓、形成堵點。衢州市公證機構在自己職責范圍內,通過告知承諾制,為當事人辦理遺產(chǎn)繼承公證業(yè)務提供便利,較好地解決了程序卡頓、疏通了流程堵點。
衢州市公證機構的做法使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決策部署落到了實處,體現(xiàn)了高效便民、風險可控的原則,值得深入挖掘、更多推廣。
原文:http://www.moj.gov.cn/pub/sfbgw/zwgkztzl/xxxcgcxjpfzsx/fzsxmtgz/mtgzfgfgg/202303/t20230302_472974.html